(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邀請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允許招標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而不必發(fā)布招標公告。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jié)約招標投標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內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標項目的技術新而且復雜或專業(yè)性很強,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標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標人只能通過限制投標人數來達到節(jié)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標是允許采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適用性。適用條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對于比較大的經濟項目而言都是應該由具備較高條件的主體來掌握才是最合理的,因為他們可以通過適當地的建設來減少資源的浪費并將其發(fā)揮最大的效能,所以項目也會通過邀請的形式來讓空缺的招標主體進行填充以便防止項目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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